主旨:轉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年度直轄市、縣(市)政府校園性別事件第3次聯繫會議」決議事項,請各校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教育部國教署)110年10月5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00124063號函辦理。
二、有關數位/網路性別暴力之定義、類型,本府業於110年7月13日府教特字第1100242528號函轉知各校,且教育部業已建置於校安通報系統之通報次類別,請學校落實通報,並勾選適切之類別並依性平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倘學校所知悉之數位/網路性別暴力案件非屬教育部列出的10種類型態樣,請提供本府知悉。另請學校辦理相關教師研習進修時,建請將數位/網路性別暴力防治議題納入研習課程,以提升教師對此議題之敏銳度及辨識能力。
三、教育部國教署性別平等教育資源中心109學年度計發展防治數位/網路性別暴力、多元性別禁止歧視、突破父權文化、性侵害防治、男性(童)身體保護、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等性別平等教育議題之教學教案示例33件,請貴校多加利用。
四、請各校落實性平法第10條規定,每年應依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擬定之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編列經費預算,並專款專用,俾利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工作。
五、有關《性別平等教育季刊》為教育部邀請專家學者編寫以推動性別平等教育之重要刊物,請加強推廣,鼓勵學校廣為運用,深化校園性別平等意識。
六、重申學校應依性平法第21條第3項規定辦理,學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七、另,有關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形之宣導事項如下:
(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稱該辦法)」已於110年7月28日修正發布,因應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於109年7月21日修正發布,其中增訂教師、職員、工友及修正校園霸凌定義,擴大該準則適用範圍至教師。考量教師如有是類情形,其情節較違法處罰學生或對學生為不當管教者而言,應屬較重之行為。縱未符合教師法規定應循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予以汰除之情形,其考核亦應予以適當之處理,爰於該辦法第3款,增訂「體罰、霸凌」情形,又教師倘有體罰、霸凌、不當管教或其他違法處罰學生情形,本即不符合該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第2目所定「輔導管教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二)依教育部109年12月18日臺教授國字第1090150816號函略以,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遺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審查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規定,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成員僅有3或5人,校事會議代表僅5人,由小組成員歷經1個月調查或2個月輔導完成報告並應推派代表列席校事會議或專審會中說明,對於待決事件於報告中已有定見或預設立場,如擔任同一案件之校事會議代表或專審會委員,難期於審議過程中維持客觀立場,致其審議決定可能遭受質疑偏頗之虞。是以,校事會議代表或專審會委員不宜擔任同一案件調查小組或輔導小組成員。至於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不適任教師案件程序中,遇有迴避事由,則請依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第33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