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交通安全教育,學生交通安全教育課程每學年至少4小時以上,教師研習每學年至少4小時以上,並運用「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等網路平台登錄教師進修研習交通安全教育之時數。為利本府核予研習時數,應於規定時間內(上下學期計畫性研習最晚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臨時性研習於辦理前二週)將研習計畫及課程報府備查。
二、檢附交通安全教育輔助教材一覽表暨宣導重點及「學校及社會交通安全教育執行作業要點」供參(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