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0年3月22日臺教資(四)字第1100037440號函辦理。 二、請避免以個人資通訊設備存取含有教職員生個人資料、學生成績、學習歷程等機敏資料之資訊系統,儘可能以公務用電腦為之。 三、採購公務用資通訊產品請避免選購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 四、個人手機請強化設備安全性設定,落實定期更新及提升人員安全意識,以維資通安全,避免個人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