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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轉知 總務主任 - 總務處 | 2024-05-22 | 點閱數: 57

彰化縣和美鎮大榮國民小學冷氣使用管理辦法

111年4月27日訂定
112年2月14日修訂
112年6月13日修訂
一、依據:
「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班級冷氣使用及管理注意事項」(111 年 4 月 7 日府教國字第 1110130471 號函)。
「彰化縣公立國民中小學班級冷氣使用及管理注意事項」(112年1月19日府教國字第1120027086號函)
二、目標:
基於能源永續並兼顧舒適及節能, 引導學校妥善規範冷氣使用時機,教育學生以經濟、智慧方式使用能源,以達環保永續校園目標。
三、審議小組:
(一)    成立目的:制定本校冷氣電費及使用規範。
(二)    成員:校長、行政主管3人、教師代表3人及家長代表1人,合計8人。
四、儲值卡管理方式:
(一)    冷氣儲值卡由總務處依據學生作習時間計算儲值額度,統一儲值後配發至各班。冷氣使用期間由各班級任老師保管,非使用期間則交回總務處統一管理。
(二)    冷氣卡禁止借予學生使用。遺失補發一張90元,加計運費則為120元。遺失卡片之餘額加計至補發卡片中。
(三)    非學生作息時間需使用冷氣者,總務處另配發專用儲值卡依據本辦法之「另行收費原則」計算儲值額度;退費則依據「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辦理。
(四)    班級教室冷氣,由各班級任老師以插卡方式予以控管。
(五)    專科教室因使用班級不同,請科任老師使用班級配發之冷氣卡控管。
五、冷氣機使用規範:
(一)    開啟時機:學期間高溫月份之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室內溫度超過攝氏28度以上、室外噪音嚴重干擾或空氣品質指標(AQI)長時間處於紅色警示等為原則。
(二)    辦公室、諮商室、家委室、視聽教室及藝文館等未納入能源管理系統之冷氣,由該處室主管及使用者自行管理。
(三)    為免全校同時啟動冷氣造成電源供電不穩,本校二樓教室請於10:00分後開啟;一樓教室請於10:30分後再開啟。
(四)    冷氣設備若屬蓄意破壞,修護所需費用應追究個人或班級照價賠償。
(五)    建議3人以上再共同使用冷氣,以節省用電並提升使用效益。
(六)    冷氣機溫度宜設定在攝氏二十六至二十八度之間,並輔以電風扇或循環扇送風;冷氣使用時,進出教室應隨手關門。
(七)    班級學生離開教室達一節課(含)以上者,應關閉教室冷氣電源。
(八)    戶外或體育課後,應引導學生返回教室擦乾汗水再開冷氣。
(九)    平常上課冷氣使用期間無需開窗,惟於每節下課時建議將教室冷氣轉換為送風模式,並於教室對角各開啟一扇窗(至少十五公分),以促進空氣流通,避免二氧化碳濃度過高,疫情期間亦然。
(十)    班級發生疑似群聚傳染疾病時, 建議打開窗戶和使用抽風扇,盡量以不使用冷氣為原則。
(十一)    教師於課後有冷氣使用需求者,學校得規劃空間供教師集中備課。
(十二)    學校每年應定期或配合縣府排定期程維護既有冷氣,並派員定期清洗教室冷氣濾網及巡檢室外機,檢修情形於每年4月15日前提報縣府;冷氣維護內容包含濾網清洗、散熱片清潔、外部及零件清潔、電源及管線檢查、冷媒檢查(查漏及重填冷媒)、高壓清洗等項目。
六、電費補助:
(一)    彰化縣政府補助電費之月份期間,其訂定之「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內使用冷氣所衍生電費及維護費,不得向學生收取費用。若有結餘款得用於充實設施設備改善。
(二)    補助月份之冷氣電費如有不足,得以校內當年度太陽光電回饋金或歷年滾存之賸餘款及自籌經費支應。
(三)    課後及暑期倘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之課後照顧、學習扶助、夏日樂學等計畫,其冷氣電費依相關申請原則納入各該計畫經費額外補助。
七、另行收費原則:
(一)    依據「彰化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辦理。
(二)    學校平日課後或暑期期間辦理學生相關學習活動……等非學生作息時間,需使用教室冷氣或其他校舍空間裝設既有冷氣者,每一度電收費依據彰化縣政府當年度補助電費之設算基準(含加成後額度)計算。
(三)    弱勢學生可分期繳納,或向教育儲蓄戶、家長會……等民間團體、慈善機構申請補助。
(四)    遙控器遺失補發費用600元或依市價賠償,得含運費60元。
八、本辦法由本校冷氣電費及使用規範審議小組制定,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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