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5月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20055799號函辦理。
二、旨案補助事項摘要如下:
(一) 補助項目:
1.支持學校鼓勵教師取得語言專長能力並教授本土語文課程,以每師1萬元、每校最高2萬元。
2.支持學校鼓勵非本土語文專長教師,修讀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國民小學各校以每師3萬元、最高補助18萬元;國民中學各校以每師4萬元、最高補助24萬元。各校就該名符合資格教師以申請1次經費為限。
(二) 執行期程: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2年7月31日止。
(三) 申請方式:
1.申請期限:請於112年5月18日(星期四)前(免備文)送府提出申請。
(1)郵寄地點:彰化市中山路二段 416 號 7 樓(教育處學務管理及課程發展科劉曉君老師收)。
(2)信封請備註: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
(3)郵寄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2.申請時應檢附核章後之「111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及客語文)專長教師補助計畫學校申請清冊」及相關佐證資料(如通過語言證書、課表等)。
3.敬請各校先將學校申請清冊word檔E-mail至jean761008@chc.edu.tw收,以利彙整各校資料。
三、檢附「111學年度提升國民中小學本土語文專長教師獎勵及補助計畫」及「學校申請清冊」各1份。